关于第35277125号“人参如意 REN SHEN RU 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5

     

    关于第35277125号“人参如意 REN SHEN RU

    Y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44号

       

      申请人:山东新士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飞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77125号“人参如意 REN SHEN RU 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人参”及对应图形,若将其使用在理疗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提供的产品原料、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