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664506号“方米立 持家有方•米立天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5

     

    关于第35664506号“方米立 持家有方•米立天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45号

       

      申请人:芜湖家家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64506号“方米立 持家有方•米立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21055号“米立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250688号“me.de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被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方米立”与引证商标一“米立方”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