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21830号“H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0

     

    关于第35521830号“HT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67号

       

      申请人:上海泓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1830号“H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06962号“HTD”商标、第9686773号“HTD”商标、第18692507号图形商标、第26551415号“环廷设计 HTD HUANTING DESIGN”商标、第22646210号“绘天地 HTD”商标、第10913236号“HHTD”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显著主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地域差异显著,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现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核定使用的“拆除建筑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