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04721号“HT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0

     

    关于第35504721号“HT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966号

       

      申请人:上海泓点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04721号“HT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72533号“黑土地;HTD”商标、第12532714号“HTD”商标、第17112672号“HTD”商标、第26543338号“环廷设计 HTD HUANTING DESIG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文字构成、显著主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地域差异显著,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中,其显著性进一步增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其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