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0
关于第33692276号“商讯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305号
申请人:上海瀚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2276号“商讯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5695号“商讯SAEC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36类已注册“商讯通”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广泛应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除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其功能、用途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商讯通”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无线电设备等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收银机;电传真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监控装置;集成电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分线盒(电)”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收银机;电传真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电子监控装置;集成电路”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分线盒(电)”等服务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商讯”,且未形成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已经获得了显著性特征,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嘉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