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66642号“JINGDA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9

     

    关于第35466642号“JINGDAT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35号

       

      申请人:北京创业光荣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利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66642号“JINGD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79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3115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1110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2类的第295942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且均已被撤销,故不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计算机编程;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软件设计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1月6日第1670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服装设计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升级、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部分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19年11月13日第1671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科研项目研究等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英文“DATA”意为“数据”,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显著识别性较弱,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JING”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jing”、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英文“JING”字母构成相同,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申请人形成紧密对应关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安装、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