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54109号“中衡博然 BROADR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9

     

    关于第34654109号“中衡博然 BROADR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571号

       

      申请人:武汉中衡博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54109号“中衡博然 BROADR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297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576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643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中文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且经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等使用材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压力传感器、衡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变压器(电)、自动计量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处于相对独立位置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图形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