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02
关于第353792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750号
申请人:郭世明
委托代理人:湖南和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92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08857号商标、第5524975号商标、第5688129号商标、第966529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