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01941号“未来空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2

     

    关于第35801941号“未来空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516号

       

      申请人:贵阳未来空间展示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1941号“未来空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3754126号“未来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878号“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35786840号“未来空间 FUTURE SP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不构成本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及验收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