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4975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2

     

    关于第3549751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70号

       

      申请人:山东信通金融配套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497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62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标识,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