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26694号“汉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2

     

    关于第35726694号“汉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452号

       

      申请人: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26694号“汉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4307号“汉光”商标、第7606716号“HAN 汉光 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