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776351号“白离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2

     

    关于第35776351号“白离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457号

       

      申请人:广州市至上至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潮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6351号“白离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身情况设计的商标,没有任何抄袭模仿的恶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白离子”,该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