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8
关于第30862059号“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428号
申请人:常熟市铼元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62059号“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91338号“RHENIU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0047号“金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28306603号“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贵委予以驳回。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母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