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760626号“QQ安全中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6

     

    关于第31760626号“QQ安全中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09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60626号“QQ安全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QQ”、“企鹅图形”是具有极高显著性的字母组成和图形,经过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识别性,足以与其他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0071号“安全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887236号“安全中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QQ产品及用户信息、“QQ”、“企鹅图形”具有知名度的相关证据等资料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复审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含有“安全中心”文字,其含义存在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共存于动画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两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