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6
关于第31973540号“缇丽莎尔teelish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05号
申请人:沈庆军
委托代理人:鞍山顺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3540号“缇丽莎尔teelish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04841号“RainCol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997694号“蝴蝶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