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979882号“缇丽莎尔teelisha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6

     

    关于第31979882号“缇丽莎尔teelisha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03号

       

      申请人:沈庆军
      委托代理人:鞍山顺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79882号“缇丽莎尔teelish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32218号“雅姿钻石.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