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395013号“锦禾珠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6

     

    关于第34395013号“锦禾珠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756号

       

      申请人:上海秀丽投资中心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95013号“锦禾珠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998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在先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获准注册商标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