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07588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23

     

    关于第360758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43号

       

      申请人:成都积思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75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97701号“SAIL”商标、第22491484号“SAILING”商标、第31563845号“航行”商标、第35899884号“SAI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旗舰店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碗柜;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可识别为艺术化字母“SAIL”,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的含义相同,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