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0
关于第34641790号“自然万物之一 MADE IN EAR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10号
申请人:上海之禾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641790号“自然万物之一 MADE IN EAR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58034号商标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会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