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0
关于第34648793号“自然万物之一 MADE IN EART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14号
申请人:上海之禾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48793号“自然万物之一 MADE IN EAR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76449号商标因专用期限已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469550号商标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