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38691号“禾作社HZ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9

     

    关于第33838691号“禾作社HZ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18号

       

      申请人:北京绿色永恒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3838691号“禾作社HZ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21663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禾作社”与引证商标“禾作”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物流运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