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8214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9

     

    关于第3518214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25号

       

      申请人:泉州市四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21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3680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