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141267号“金壶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9

     

    关于第35141267号“金壶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308号

       

      申请人:吴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弘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41267号“金壶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96928号“金壶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本案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咖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金壶堂”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