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4740号“CELLAVIS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10号
申请人:CELLAVISION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4740号“CELLAVIS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6898286号商标、第68982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故上述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独任审查员:李淑维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