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640946号“未来优佳 VERYSU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2

     

    关于第29640946号“未来优佳 VERYSU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595号

       

      申请人:北京未来贝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40946号“未来优佳 VERYSU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27967号“未来优鲜”商标、第29092595号“未来优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我局关于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是否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指定使用在学校(教育)、教学、辅导(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书籍出版、演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指定使用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朦朦
    刘辰
    李钊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