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5998808号“榭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68号
申请人:厦门市越千阳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8808号“榭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88724号商标、第52527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