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3086814号“KiloWoo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944号
申请人:成都成林数控刀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86814号“KiloW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第14552943号“Kilo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及含义等方面具有巨大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引证商标正处于撤三之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