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53605号“金大福大福萌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5553605号“金大福大福萌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71号

       

      申请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53605号“金大福大福萌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本案第3354800号商标、第10718666号商标、第34966161A
    号商标、第34966161号商标、第30481959号商标的权利人出具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人注册并使用申请商标,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