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71561号“D'OC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11

     

    关于第35871561号“D'OCT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367号

       

      申请人:八维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1561号“D'OC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5246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05013号商标、第41057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简报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