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6
关于第23694822号“北京卫视养生厨房BT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4423号重审第0000000148号
申请人:北京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霆智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4423号《关于第23694822号“北京卫视养生厨房BT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30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和第7075020号“凤熙堂 养生厨房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养生厨房”,故两者构成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在“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且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故被告应重新审查。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5月27日,第164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养生厨房”,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现场表演、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健身指导课程、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现场表演、票务代理服务(娱乐)、健身指导课程、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培训”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