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6
关于第36133951号“奈七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62号
申请人:赖雪玲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舜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3951号“奈七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0472176号商标、第26829626号商标、第25770761号商标、第18435022号商标、第1982053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