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3
关于第35573784号“FOH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472号
申请人:广东凤凰高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沙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3784号“FOH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4570号“神凤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尚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