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577680号“FOH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1-03

     

    关于第35577680号“FOHOW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0470号

       

      申请人:广东凤凰高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沙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7680号“FOH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1544号“火凤凰HUOFENG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期限于2019年4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567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差异,共存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