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03
关于第35310585号“怡口康ACOC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566号
申请人:中山市怡口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0585号“怡口康ACOC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3833756号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33833756号商标未获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1060663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