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27081号“广物管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34627081号“广物管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8575号

       

      申请人:宁夏广物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7081号“广物管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27382号“广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027465号“广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广物管家”与引证商标一、二“广物”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