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60868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31

     

    关于第3660868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1147号

       

      申请人:朱克春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08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55285号“巴山蜀地BA SHAN SHU 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中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在图形要素、外观设计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无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