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453305号“壁施涂BISHIT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3453305号“壁施涂BISHIT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9085号

       

      申请人:重庆壁施涂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千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3305号“壁施涂BISHI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08417号“壁诗涂及图”商标、第21316258号“贝斐安Beifeia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0206防腐蚀剂商品上的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染料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产品图片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防腐蚀剂商品上的注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防腐蚀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在染料等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木材防腐剂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防腐蚀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