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34597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50号
申请人:湖南湘锋山茶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597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30587号“金永丰及图”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