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991853号“恒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5991853号“恒达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5923号

       

      申请人:浙江恒达仪器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1853号“恒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72657号“恒达”商标、第3652746号“图形”商标、第17937458号“H”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李芳明”签订了商标转让协议,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依法转让后,已归本案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外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