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23251号“牛 COW COW及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9

     

    关于第34723251号“牛 COW COW及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140号

       

      申请人:哈尔滨皇厨嘉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23251号“牛 COW COW及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3977号“牛”商标、第26538608号“可口乐轮 CAJUN ON WHEELS C.O.W”商标、第33744086号“一靠·1COW”商标、第23400408号图形商标、第3995401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状态,并非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所指情形。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设计元素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中含有按序排列的星级图样,作为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张世莉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