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88830号“瑞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6288830号“瑞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00号

       

      申请人:普信恒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88830号“瑞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0876号“承瑞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年审报告及涉税证明;与申请人及申请商标有关的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