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639017号“爱礼工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0-28

     

    关于第34639017号“爱礼工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165号

       

      申请人:上海沃德爱礼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39017号“爱礼工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3895号“爱工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识别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信息;申请人获得的荣誉;申请人“爱礼”系列商标注册情况;与申请商标有关的宣传使用证据;引证商标网络检索结果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常凯
    陈思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