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8-23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法律调整
从国外情况看,一般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来规范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如法国商标法典第713-2条规定:“非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不得:……2、销除或变动依法贴附的商标标识。”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作了规定。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时的赔偿责任。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欺诈消费者行为,故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二)《商标法》的调整。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却属商标之滥用。我国《商标法》第31、34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使用人不滥用商标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违背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应依法承担滥用商标之法律责任。商标管理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这类商标滥用行为。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了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把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涵盖在内;第5条第4项规定了虚假表示行为,由于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象征着商品恒定之质量,故反向假冒商标即意味着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从而可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视为虚假表示行为;第9 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如果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利用广告等方法对其反向假冒产品进行宣传,自属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第11条规定了低价竞销行为,如果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进价之价格在相同市场上销售竞争对手生产的商品,则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该法第20、21、24条规定了受害经营者的诉权和上面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反向假冒人可依据这些规定诉请法院制裁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一点建议。
虽然我们可以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到制裁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若干依据,但不无遗憾的是,我们找不到一个明确规范这种行为的条款。这或许是因为立法时反向假冒问题并未引起立法者注意,但这种情况无疑对制止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颇为不利,因为司法机关和受害经营者遇到这种行为时往往会感到无“法”可依,束手无策。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这种行为。如可在该法第5条第4项后加1项内容作为第5项,可具体表述如下:盗用他人商品声誉,使消费者对其与他人的关系产生误解或对两者商品发生混淆的。另外,在修改该法时应当大力完善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加大打击力度,严禁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顺利进行。
结束语
本文从假冒商标行为着手,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及规制作了一番分析,其中,我们着力剖析的是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性质,因为争论即源于此。在研究过程中,作者感到,在明确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一可诉之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我们面临的最紧迫任务莫过于尽快用法律将之明确规定了。这就要求理论上应尽早结束争论,统一认识,为立法创造条件。但愿本文能在这方面有所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