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U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832104号“KU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03号

       

      申请人:中山市尚姿卫浴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2104号“KU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3537号“库尔 KUR”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34827号“展熙及图”商标、第11226402号“库尔”商标、第11236320号“库尔”商标、第11236325号“库尔”商标、第6352663号“科其电热锅 K及图”商标、第7529422号“C及图”商标、第7529429号图形商标、第7545182号图形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