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方圆茶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10565497号“方圆茶里”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6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蔡甲深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佳垚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65497号“方圆茶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9129号决定,于2019年0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茶饮料;冰茶”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申请人复审商标在“茶饮料;冰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056549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4日至2018年4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据此,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光盘形式提交):
      1、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资质证明文件;
      2、店铺租赁合同;
      3、商品销售发票;
      4、产品包装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据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茶饮料;冰茶”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冰茶”商品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8年4月4日,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茶饮料;冰茶”两项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局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在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日之间,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可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许可情况,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及“茶饮料;冰茶”商品;证据3大部分为在“茶叶”商品上的商品销售发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销售发票不在指定期限内;证据4产品包装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及“茶饮料;冰茶”商品,且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冰茶”商品上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饮料;冰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