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02305号“Fub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3

     

    关于第39102305号“Fub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56050号

       

      申请人: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02305号“Fub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20254号“君怀JUNHU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08864号“君怀JUNHU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第2类颜料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张文
    付泽宇

    2020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