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37401号“蛙太太 炭烧牛蛙 Mrs.Fro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0

     

    关于第34837401号“蛙太太 炭烧牛蛙 Mrs.Fro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40号

       

      申请人:福清市融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问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7401号“蛙太太 炭烧牛蛙 Mrs.Fro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50906号“蛙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41301号“呱呱购GUAGUA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0419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53008号“海上田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蛙太太”与引证商标一“蛙太”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中的“青蛙头像”图形与表现为“青蛙头像”图形的引证商标三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中的“蛙太太”与引证商标三的“青蛙头像”图形含义亦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