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41800号“蛙太太 炭烧牛蛙 Mrs.Fro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10

     

    关于第34841800号“蛙太太 炭烧牛蛙 Mrs.Fro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39号

       

      申请人:福清市融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问渠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1800号“蛙太太 炭烧牛蛙 Mrs.Fro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3496号“蛙先生MR.FRO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84963号“海上田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83928号“小蓝蛙lil′fro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日式料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餐馆信息服务;外卖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蛙太太”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蛙先生”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系列商标,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餐厅;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日式料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餐馆信息服务;外卖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