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5810042号“锌飞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9

     

    关于第35810042号“锌飞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7032号

       

      申请人:南京凯创协同纳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载博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10042号“锌飞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的“锌”系金属元素,若将其使用在油漆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闫洁

    2020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