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744940号“U品游 U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12-09

     

    关于第34744940号“U品游 U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06569号

       

      申请人:湖北奇境幻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44940号“U品游 U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0983号“品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22280号“品游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726120号“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证据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出租、运送乘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汽车出租、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中文“品游”,申请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三中的英文文字相同,在整体含义等方面无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1月10日